張貼日期: 2025-06-10 12:08:19 點閱:3
一、彰化縣發生多起行人穿越道路時未遵守號誌或未走行人穿越道而發生事故之情形,為強化交通安全觀念,請貴校配合加強宣導下列行人穿越道路注意事項:
(一) 穿越馬路應行走行人穿越道,禁止跨越雙黃線。
(二) 不滑手機、不聊天、不戴耳機等影響注意力之行為。
(三) 等候穿越路口,應在人行道邊緣往後退3大步。
(四) 遵守行人號誌,秒數不足不急著過。
(五) 穿越馬路時先左看、右看、再左看。
(六) 透過「舉手過馬路」可以增加被駕駛人看見的機率。
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 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但行人行走於行人優先區不在此限。
(二) 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三) 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 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 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 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三、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規定:
(一)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1、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2、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3、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4、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二) 使用行動輔具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四、請貴校多加運用交通部及教育部共同編訂「交通安全教育指引手冊」、「教育手冊」及「教具學習單」,教材可至教育雲「教育大市集」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中小學課程與教學資源整合平臺」(https://reurl.cc/v75elk)下載運用。
五、請鼓勵教師運用教育部「因材網」(https://adl.edu.tw)課程議題下之交通安全數位學習資源,協助學生熟悉五階段交通安全課程模組,強化正確觀念與應對能力。
六、請多加運用「交通安全入口網」(https://168.motc.gov.tw/),推廣交通安全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