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交通部、內政部「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7條修正條文,並自113年6月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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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 張貼者 訓育組長    


張貼日期: 2024-07-08 11:29:13  點閱:298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七條  汽車駕駛人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參加扣抵違規點數講習,由受理申請機關開立講習通知單,通知講習時間、地點及繳費。